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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发[2002]1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市(区)水利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水利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青岛市使用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682”。 二、“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由市水利局统一到主管国家税务局领购,各区(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需发票到市水利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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