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郑财教[2002]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业:
为加强我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中央、省追加我市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四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支持的项目经费计划(以下称“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预算,监督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对科技项目和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用途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除中央、省专项追加的科技三项费用外,重点支持我市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并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科技项目。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方式和用途。 第六条我市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攻关;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企业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示范和引进; (五)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的研究与应用; (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用于购置先进的研究开发、实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部分; (八)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匹配资金、符合科技三项费用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七条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有关开发项目,科技三项费原则上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及大型数据库开发,其硬件购置、配套设施(含综合布线)、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购置、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等,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此类项目的应用软件,应尽可能自行购买国内外已成熟或较为成熟的商品软件,或采用已有的、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系统功能相近的解决方案,其购置费由项目单位自负。其中需要进行二次开发的应用软件,其二次开发的相关费用,可以申请科技三项费资助。 第三章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 第八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运输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四章项目经费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市科技管理部门经费计划安排应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加强集成、注重效益”的原则,着重支持优先发展的产业,提高经费支持项目的产业集中度。对重大、重点项目的选择,应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项目的组织、设计工作,体现政府目标和发展方向,更有效地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 第十一条经费计划安排,应统筹考虑科技三项费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发挥协同作用,突出针对性和目的性,着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十二条列入科技三项费支持计划的项目,按重大、重点、一般三个层次分类立项管理。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控制在5万元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2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经费计划的编制程序为: (一)发布项目指南。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二)企事业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申报项目或参与竞标; (三)进行项目筛选,并对拟论证项目实地考察,写出项目考察报告; (四)组织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评标; (五)根据专家评审(评标)意见,提出经费安排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五章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加大项目招投标力度,凡适合招标的项目都要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具体办法参照省科技厅豫科计字﹝2001﹞28号文《河南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坚持并不断完善科技项目专家评审论证制度。项目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的原则,由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进行。要建立专家咨询、科学评审评估、择优扶持的机制,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未经论证和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安排为重大、重点项目。 第六章经费的拨付 第十六条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划拨手续。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市级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隶属县(市)、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经费下拨到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后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对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合同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科技三项费用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为促进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项目顺利实施,对资金数额较大、跨年度实施的单个项目,逐步实行分期拨款制度。项目年度考核达到进度要求的,拨付剩余经费;对完不成进度计划、资金使用不当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匹配制度。拨款与自筹资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不定期、有重点地对项目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科技三项费用的用途和开支范围,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或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对照项目合同规定,重点阐述技术攻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 (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告; (五)与经费拨款有关的帐目及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对承担经费支持项目的集体和民营企业,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其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应于科研课题完成后,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 第二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项目,在科技管理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上报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承担重大、重点项目的单位,其所承担的项目到期应考核、应结题的,应主动申请项目考核或结题,否则,视同放弃申请以后年度项目与经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依法惩处科技三项费使用与管理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挪用、挤占、克扣、不正当使用科技经费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