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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空调费的答复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新计价函[2002]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各有关物业公司: 近期,部分物业公司就如何收取空调费一事请示我委,现答复如下: 我委新计价房[2001]16号文件规定的乌鲁木齐市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中不包含空调系统的运行费用。各物业公司管理的空调系统运行过程消耗的水、电等费用应通过收取空调费来补偿。空调费的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按实际成本费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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