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 2007年7月,国家人口计生委等三部委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把高校在校学生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教育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合作,认真督促和指导高校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已婚学生办理《生育证》。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其它单位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原则上,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各高校要根据《意见》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按教职员工、流动人口和学生人数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高校的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服务。 (二)要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每学期应当举办不少于4个学时的计划生育知识讲座,着重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结婚情况。办理《生育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四)统筹解决国家规定的已婚学生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所需费用。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六)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应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