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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美容美发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和《哈尔滨市婚纱摄影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哈价发[200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林业地区物价局: 现将《哈尔滨市美容美发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和《哈尔滨市婚纱摄影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将此文件迅速转发至相关单位和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市物价局。

哈尔滨市美容美发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美容美发业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容美发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美容美发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提供理发、美发、美容服务公开标示其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美容美发业应统一使用哈尔滨市及各县(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服务项目价格表》进行明码标价。同时经营美容美发用品的,使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 第五条经营者使用的价目表和标价签,应做到价签项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第六条涉外美容美发单位的明码标价,必须同时使用中、外文予以标示。 第七条经营者必须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婚纱摄影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婚纱摄影业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纱摄影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婚纱摄影业含各种形式的影楼、摄影社、彩扩店、照相馆。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范的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摄影、照像、冲片、放大、相框、相册、后期制作、化妆等营业及其提供的服务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全市婚纱摄影业统一使用哈尔滨市及各县(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服务收费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同时经营婚纱摄影用品的,使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经营者需要自制特色标价方式或者需要增减标价内容时,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经营者要在店内醒目位置设有总价目表,并设有具体项目、规格、品名、价格的附带说明。在提供服务前,必须注明所提供服务的具体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经营者必须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九条经营者使用的价目表和标价签,应做到价签项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第十条涉外婚纱摄影单位的明码标价,必须同时使用中、外文予以标示。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强行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服务手段诱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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