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收费标准的函》([2002]吉公交函字9号)收悉。机动车驾驶员“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在我省已试行一年。从运行的情况看,对提高机动车驾驶员规范化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的文件正在酝酿之中,近期即将出台的实际情况,为确保驾驶员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在国家文件下发之前,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