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
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深计产业[199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现制定我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
一、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一)符合国家计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限下国内投资项目,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属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国内投资项目,且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三)申办免税的进口设备必须是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的申请
项目单位凭下列资料办理免税项目确认: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二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免税设备清单(二份,盖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发放
我局在收到项目单位完整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确认书一式四份,一份送项目单位,一份抄送海关(附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一份报备(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份),一份存档。
四、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