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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固定电话月租费收取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函[2002]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池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固定电话月租费的请示》(池价经费字[2002]85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信息产业部《关于明确办公电话和农村电话界定的批复》(信清函[2001]35号)中明确:“办公电话是指原市话业务规程中规定的乙种电话”。原市话业务规程规定的乙种电话用户是指甲种电话用户规定范围外的所有用户(甲种电话用户是指安装在个人住宅的市话用户。)同时明确:“有些用户的住宅兼作办公或业务生产经营的,其安装的电话也应按乙种用户处理。”主机安装在住宅、分机在营业门面的有线电话,座机在住宅、分机在营业门面的无绳电话,因其兼作办公或业务生产经营,故应按乙种用户处理,固定电话月租费按办公电话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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