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临桂县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3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临桂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筹建桂林市西城区污水治理工程要求给予价格承诺的请示》(临价报[2002]2号)悉。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的精神,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桂林市西城区(临桂县城内)在建成并投入运行前3年按适当弥补部分建设资金的原则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在项目投入运行后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并落实建设资金、工程施工和完工计划后,由你县物价局按照规定的调定价程序并附有关资料报我局批准。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