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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园临时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3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公园举办临时活动的门票价格,经研究,现将公园临时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园举办临时活动是指:短期举办确有参观游览价值且投入较大的大型游园综艺活动,如:春节庙会、春游会、消夏晚会、综合艺术节等。公园举办各类临时活动及实行临时门票价格的时间,全年不得超过4个月。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园,可根据举办临时活动的实际成本支出,自行制定临时门票价格。按照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75号文件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公园管理方应将临时活动的内容、期限、投入情况和临时门票价格,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物价部门备案。举办临时活动期间,应在售票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示临时活动的内容及临时门票价格。 三、公园管理方应认真执行国家计委及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公园举办临时活动及制定临时门票价格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必要的协调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检查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2年8月25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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