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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工商局、贵州省贸易合作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市场有关收费问题的说明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工商局、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发文字号】 黔价房调[2002]2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州、市)物价局、工商局、贸易合作局:
贵州省物价局、商务厅、财政厅等五厅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行业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调[2000]124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对工商部门收取的屠宰场(厂)的管理费,有不同的反映。现作如下说明: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生猪屠宰场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必须严格按黔价调[2000]124号文件执行。在屠宰场每头猪按市场最低成交额的6‰收取管理费,由工商部门向业主收取。 二、在城乡集贸市场上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者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的规定,按成交额8‰的标准交纳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如在屠宰市场已交纳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进入集贸市场后,工商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收取该项管理费。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自立项目越权定价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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