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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巴东县执行高耗电临时降价政策的意见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经贸委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2002]1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恩施州人民政府: 你州转报《巴东县关于对小溪河电站上网电价不扣高耗电企业用电临时降价分摊费的请示》(恩施州政文[2002]50号)收悉。考虑到巴东县用电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有关山区政策和西部开发政策的要求,同意巴东县按照恩施州其他市县的方式执行高耗电临时优惠政策,即巴东县用电企业不享受省高耗电临时优惠政策,同时巴东县上省网电量不参与省高耗电损益资金分摊。 上述政策从二00二年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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