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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沈阳铁路局收取网上请车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铁路局:
你局《关于收取网上请车服务费的请示》收悉。鉴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办理铁路货物运输业务,不仅可以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用户负担,而且符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方向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沈阳铁路局在运用互联网办理铁路货物运输业务时,适当向用户收取网上请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每车2元。试行期为一年,届时另行报批核定。 本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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