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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调整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藏价费[2002]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气象局: 你局《关于调整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藏气发[2002]85号)悉。为更好的开展防雷检测工作,经研究,同意调整气象防雷检测收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防雷检测收费具体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各级气象部门对防雷检测次数按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法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所收检测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按期存入财政专户,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的藏价费[1999]30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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