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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市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函[2002]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十堰市招投标中心有关收费的请示》(十价房[2002]148号)悉,经研究,同意十堰市招投标中心对入场招投标单位提供场地、技术资料服务以及咨询服务时,可收取场地租赁费、技术资料服务费和咨询费,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一、场地租赁费标准:租用信息大厅每半天800元;交易大厅每半天500元;租用评标室每半天400元;租用办公室每平方米每月60-100元(以使用面积计算),包括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二、技术资料服务费(包括资料的整理费用):建筑工程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500元;中标金额超过1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收费标准加收200元。 三、咨询费分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口头咨询费每次50元,书面咨询费每次100元。 四、建设工程信息在媒介的发布费用据实结算。 五、招投标中心收取上述费用后,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费用。 你局要切实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招投标中心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六、上述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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