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
2.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8]26号)
3.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深计产业[1998]98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计[1999]361号)
5.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深计综合[2000]96号)
6.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投资[2000]362号)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深计投资[1997]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计统局、华侨城、南深总、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的全过程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暂行规定》的要求,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有单位经营性项目的立项必须先确定项目法人,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不予批准立项。
二、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的全过程必须强化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具体要求是:
(一)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其主管单位在建设阶段必须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设工作,落实项目负责人,并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资概(预)算审计,报市计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审计和认定的概(预)算投资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
(四)政府投资是指令性计划,各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变动。
(五)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施工过程及竣工后均必须进行财务跟踪审计监督,按专款专用和实际工程量进度拨款。
(六)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按《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附: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全文略)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和
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11日深计投资[1998]2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计统局、华侨城、南深总、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7]1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要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的落实;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建设协调,并积极主动与有关银行衔接,配合做好评估论证工作,落实信贷资金,以确保重点项目尽快建成发挥效益。
二、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范畴。凡是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基建项目,除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必须先有银行意向书,市计划部门才予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银行贷款;凡是未有银行意向书的项目,市计划部门不予安排银行贷款计划。
附: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7]1924号,全文略)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
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深计产业[199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现制定我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
一、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一)符合国家计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限下国内投资项目,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属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国内投资项目,且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三)申办免税的进口设备必须是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的申请
项目单位凭下列资料办理免税项目确认: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二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免税设备清单(二份,盖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发放
我局在收到项目单位完整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确认书一式四份,一份送项目单位,一份抄送海关(附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一份报备(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份),一份存档。
四、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
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21日深计财贸[1999]361号)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以粤计工[1998]323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制定了《深圳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认真配合执行。
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发生紧急需要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称药品)是国家重要的储备物资。为了加强药品储备的管理,确保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药品供应的及时、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和《广东省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粤计工[1998] 3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做好药品储备工作,是政府的职能之一,也是承储企业的重要职责。药品储备计划纳入我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市药品储备遵循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3.全市药品储备规模除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外,增加的规模专属市政府调动的储备计划。
二、职责
4.市政府负责全市药品储备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章。
5.市发展计划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药品储备年度计划。
6.市财政局根据计划核定药品贷款利息和仓储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计划。
7.市卫生局每年负责提出医药储备的品种数量报送市发展计划局。
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储备药品的质量监督。
8.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药品储备工作的落实和协调有关问题。
9.根据我市应付突发事故和抢险救灾的历史经验,以及医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可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承担药品储备任务。
10.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及时供应。要建立健全本企业药品储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储备档案,保存原始记录。要按季度向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上报药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
三、储存轮换管理
11.根据国家的药品必备目录,药品储备实行品种和类别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保证储备药品必备品种。
12.承储单位根据市下达的储备药品目录,要及时组织储备药品的购进。购进储备药品,国家有管制价的,按国家定价购进,已经放开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购进,并将入库数量、价格汇总报送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备案。
13.储备药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药品商品有效期适时进行轮换,轮换储备库存量不低于70%。
14.储备药品要严格进、出仓管理,并实行专人和仓库保管员签字负责制。仓库应设立储备药品专帐和专卡,如实记录药品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规格及轮换情况,做到帐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四、动用管理
15.省政府安排我市分担药品储备规模,省药品储备动用权在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可随意动用。
16.我市储备药品的动用权在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不能随意动用储备药品。
17.省政府下达动用我市承担的省储备药品指令,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执行,同时将工作情况报省、市政府。
18.市卫生局提出动用市医药储备品种数量,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卫生局提出的动用品种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通知承储单位调运.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经济贸易局可以根据卫生局提出的动用品种,先动用市级医药储备,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如市级医药储备不足,需从省级储备中调用时,由市经济贸易局向省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19.承储单位接到动用储备药品的通知单后,应快速、及时将药品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经济贸易局可以先动用,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20.应急动用储备药品,一般由申请调入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偿还贷款。调出的储备药品,按进库价结算。
21.储备药品调出后,承储单位应及时补齐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将补全的品种、数量和价格报送有关单位。
22.市经济贸易局和承储单位须设立24小时传真或值班电话。
五、资金、费用管理
23.药品储备资金的来源,由承储单位根据市综合下达的省、市二级药品储备计划,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调支持。
24.药品储备费用补贴范围何计算标准是:
(1)银行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2)仓储费用坚持节约原则,按承储单位提供的上一年度发生数并依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25.费用补贴由承储单位按前款规定标准提出年度储备费用补贴报告,由市经济贸易局汇总,由市财政局审定,列入市财政预算。承储单位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药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预拨,年终结算。
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浪费,保证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26.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储备药品的损失,由卫生、医药部门审核,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其损失的费用报市财政局核拨。
27.承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少数特殊药品因过期失效需报废,由市卫生局、经济贸易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核准,给予拨补。
六、监督、检查
28.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卫生局和经济贸易局负责对承储单位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9.市审计局每年对药品储备费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0.对违反本办法,影响药品储备任务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31.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储备药品的管理实施细则。
32.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33.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
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深计综合[2000]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分别制定了《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并批转了该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的“十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我市“十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深府[1999]136号文《关于编制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工作方案》的精神,各职能部门和各区镇必须成立规划领导班子和编制机构,明确责任人,按文件要求的整体进度(即前期研究、纲要形成和评估论证三阶段),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规划必须以“十五”(即2001—2005年)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同时兼顾2015年远景目标规划。各单位在编制规划前必须进行深入的前期研究,完成所承担的重点调研课题的研究,在与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形成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
三、市政府已成立了编制“十五”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十五”计划的编制工作必须在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各专项规划在上报市政府审批前须报规划办审定,以使专项规划能够纳入我市总体发展规划。
四、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为了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拟在适当时候成立我市“十五”规划咨询审议会,规划审议会由产业界、学术界、中介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等各界代表或专家组成,受规划领导小组的委托,不定期地召开审议、咨询会议,对“十五”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对重点专项规划进行评估,对确需衔接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具体实施意见待国家计委和广东省计委“十五”规划咨询审议会章程颁布后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若干意见》(全文略);
2.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若干意见》(全文略)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深计投资[2000]362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投资条例”)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顺利贯彻实施投资条例,结合我局业务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畴
根据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市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政府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和受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利用其行政职能所取得的各项财政性收入和市级各专项建设基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营运牌照款、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上述市政府资金的,均按投资条例进行管理。
二、立项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条例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中的管理程序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四个工作环节。按投资条例规定可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除外,其余政府投资项目均严格按上述环节顺序审批,每一环节不可逾越。项目一经提出,即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批;待项目建议书批复即项目立项后方才可以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待批准后方可以委托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方才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待项目预算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计并由我局核定后方可以组织施工招标;施工及监理单位经招标确定,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方可以申请开工;开工报告经批准后,工程方可正式动工建设。
各单位向我局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各工作环节的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申报初步设计总概算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三)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批文复印件;
(四)环保批文复印件;
(五)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申请开工报告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的审计文件和我局关于项目预算的核定文件;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
(五)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完成情况报告;
(六)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简介,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情况及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报告;
(七)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三、计划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前期工作计划、新建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三种计划类别。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及下达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审批环节相互关联,滚动递进。报批项目建议书可同时申报前期工作计划,并阐明项目前期工作至初步设计完成所需前期费用金额及费用组成;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随即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并安排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中,若前期费用不足可另行申报前期工作计划,申请追加前期费用;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新建项目计划并阐明所需年度投资额及正式开工前所需费用及费用组成:新建项目计划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由我局下达后,可拨付开工前所需费用;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才拨付工程款;续建项目应于每年10月1日之前向我局申报下一计划年度续建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由我局受理,统一采用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报盘系统申报。
四、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项目建议书的投资匡算、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总概算、计划总投资、项目预算等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基本原则。
项目建议书主要阐述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提出项目建设依据及主要建设内容等,其投资匡算对投资控制的作用在于为可行性研究工作提供基础。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其工作主要包括论证合理的建设规模,进行项目实施的多方案比较并提出优选方案,根据估算指标计算投资估算并进行项目经济评价等。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一经批准即具约束力,初步设计应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根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建设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不能超过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即是政府投资新建项目计划的项目计划总投资。项目预算是相对施工图预算而言的,它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中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概算投资额是项目预算各相应科目的最高控制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预算等也应以其概算投资额为最高控制目标,不得随意突破。
五、初步设计总概算的编制要求
初步设计总概算包括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建设项目总概算三个级别。由一个单项工程组成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其余项目的概算文件应包括上述三个级别的概算书。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学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总目标,实事求是是编制概算的基本原则。编制概算文件既不能高估冒算,又要注意避免缺、漏项。凡与实现项目功能无关的工程一律不能列入概算;凡工程建设必须发生的费用也一律不允许隐瞒,应如实计列。
(二)单位工程概算应套用国家及省、市有关概预算定额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科目设置和取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的费用定额、指标及项目实际情况计列,不得随意增加费用科目和提高取费标准。
(三)各级概算之间的换算关系应准确无误;概算文件的编制格式应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四)建设项目总概算除编制总概算表外,还应按规定编制概算说明书,就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投资分析、主要材料和设备购置及概算编制范围、编制方法存在和应注意的问题予以说明。
六、工程咨询机构的资质
根据投资条例,工程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估,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等工作。按照国家计委令第2号和第3号的要求,从事工程咨询工作要求取得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我局负责受理深圳市各单位的资格申请工作。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由我局负责审核上报,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由我局审核确认。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略)
2.总概算表编制格式(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