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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强制收回的公告


【颁发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从生产源头严把产品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要求,配合我省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在我省集贸市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强制收回。现公告如下: 一、收回产品的范围是多项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详见附件)。 二、有关生产企业必须限期收回附件中列出的已出厂、销售的产品,经销企业要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企业应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对附件中所列的同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包括库存产品和收回产品),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切实防止发生危及安全的质量事故。 三、各有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立即对附件中所列生产企业同种规格型号的产品予以查封,并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四、消费者可以对附件中所列规格型号的产品,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退货,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提出退货。 五、对拒绝收回或大部分在销产品未收回的企业,有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各有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此次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其他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立即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企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对出厂产品进行强制检验,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六、各有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此次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认真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严把产品质量关,对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02年集贸市场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收回产品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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