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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全市矿山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普查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淄博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淄价字[2002]2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卫生防疫站:
你站《关于全市矿山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普查培训班收费的请示》(淄卫防字[2002]第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市卫生防疫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工作,拟举办全市矿山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普查培训班,培训时间2天。根据有关规定,经成本测算,核定培训班收费标准为100元/人(主要用于教师授课、教室租赁、教材、资料等费用支出),学员食宿费自理。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此外不允许加收任何费用。该收费标准自培训班开始起执行,培训班结束后,该文自行废止。接文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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