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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以营利为目的,以钱物作赌注的比输赢活动,都是赌博行为。” 二、第五条修改为:“查处赌博行为的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负责。 其他警种在办理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赌博违法行为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决。” 三、增加一条为第六条“公安机关查处赌博行为应当在本辖区内进行。发现本辖区以外的赌博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四、增加一条为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查处赌博行为时,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公安人员和参赌人员签名或盖章。查处赌博行为应当形成笔录,记明查赌时间、地点、人员、赌博财物数量等情况,并由两名以上参加查处赌博行为的公安人员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博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博行为过程中,有失职泄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查处赌博行为中,私自留用、侵吞赌资的; (三)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四)在查处赌博行为工作中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私自处理参赌人员、赌资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应用解释。”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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