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以营利为目的,以钱物作赌注的比输赢活动,都是赌博行为。”
二、第五条修改为:“查处赌博行为的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负责。
其他警种在办理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赌博违法行为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决。”
三、增加一条为第六条“公安机关查处赌博行为应当在本辖区内进行。发现本辖区以外的赌博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四、增加一条为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查处赌博行为时,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公安人员和参赌人员签名或盖章。查处赌博行为应当形成笔录,记明查赌时间、地点、人员、赌博财物数量等情况,并由两名以上参加查处赌博行为的公安人员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博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博行为过程中,有失职泄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查处赌博行为中,私自留用、侵吞赌资的;
(三)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四)在查处赌博行为工作中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私自处理参赌人员、赌资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应用解释。”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