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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统配电煤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3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省统配电煤价格的请示》悉。根据近期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为保证煤、电企业的稳定发展,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2002年省统配电煤价格调整为190元/吨。 二、煤、电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省统配电煤价格结算,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电煤调运计划落到实处,保证煤、电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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