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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审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人工增雨防雹的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云水资源,增强农业防灾减灾及森林火灾预防、扑火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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