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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油机税控计量器安全检测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1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湖南省建电消防安全检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加油机消防安全专项检测收费的报告》收悉。鉴于你单位属省消防总队批准授权的电气设备消防检测中介机构,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对新安装尚未检测的加油机税控计量器进行电气消防检测时收取检测费,核定其标准为每台360元。但对已经检测合格的,不得重检收费。 本批复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执行至2004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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