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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涉及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1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涉及汽车的收费过多过乱,是影响汽车营运与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市场价格秩序的要求,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涉及汽车收费的调查及清理、整顿意见》的专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政府,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的要求和专题报告意见,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就整顿规范我区涉及汽车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的原则 为了有力地促进我区交通运输的发展、积极适应加入WTO后的经济新形势,这次清理整顿汽车收费的总的原则是:取之必合法,收支要合理,非法要取缔,负担要减轻。具体的指导原则是: 1、中央及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留死角; 2、合法的收费,如果已不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该取消的要取消,标准该降低的要降低; 3、凡是自行设立、自定标准或擅自扩大范围的收费,要一律清理。对其中确有必要收取的合现收费,采取先清现后审批原则,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 4、凡涉及二个部门以上的交叉重复性收费,原则上保留一个部门的收费; 5、鼓励竞争,打破垄断,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和搭售商品。 二、取消以下不合理收费项目:卫生证工本费、技术合格证、驾驶员安全教育费、检验费、驾驶员视力筛选检测费、驾驶员复杂反映判断检测,驾驶员电脑肺功能检测、驾驶员数字式心电图描绘分析、驾驶员操纵机能测试、驾驶员动态视力检测,驾驶员人体信息卡、驾驶员考前培训费、外籍车辆及驾驶员收费、长途营运线路有偿使用费。 三、将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依法纳税: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号牌架、机动车彩色照片、租用考车使用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取消以下自立项目收费:检测不合格调试费、车辆盗抢协查费(入户查询),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新车入户综合性能检测费、年度等级评定检测费、二级维护检测费等)、汽车尾气治理费、灭火器打号费、灭火器检测费,喷字号费。 五、降低以下收费的标准:治安联防集资由现行的每车每年240元降为120元;计价器检定费由现行的45元/年次降为25元/年次;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费由目前1200元/车降为600元/车,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由现行按成交额的1%降为0.5%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按营业收入比例确定,由现行的1%降为0.8%收取,营业收入按照税务部门征收营业税核定的标准确定。 六、整顿机动车检测收费,严禁搭售商品、指定企业强行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政府6月24日常务会议决定,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取消交通部门的指定企业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取消公安部门的安全性能检测收取的转入车辆检测费、转出车辆检测费、变更车辆检测费、报废车辆检测费;保留机动车年度检测费,一年一次。收费标准汽车由现行的65元/辆次降为40元/辆次,摩托车由现行的30元/辆次降为20元/辆次,挂车由现行的14元/辆次降为10元/辆次,未进入检测线的车辆,不得收取检测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严禁强行销售危险警示三角牌。严禁环保、质监部门定点强制销售“尾气净化器”和指定某家独断经营的“税控计价器”的作法,实行竞争、打破垄断,由车主在有资格销售的企业自选购买。 七、严禁多家行政管理部门在汽车行业设立各类协会,取消下列部门借助行政手段强制组建协会:城建客运部门设立的出租车协会,工商部门设立的个体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只保留公安部门设立的驾驶员协会,承担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 八、加强对银川市收取的“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监督。银川市要对每年城市出租车增加数量提出计划,确定一定的指标,在自治区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实行经营性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拍卖等方式实现的“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要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九、强化对机动车收费的管理。为促进我区汽车消费和营运的健康发展,对现在的收费管理作如下调整:今后全区凡涉及汽车的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自治区财教、物价部门制定;属经营性收费,统一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收费项目与标准及管理的方式与形式,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立项制定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以前制定的收费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从严查处。 本文件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本文件下发以前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按原规定时间执行。 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 驾驶员安全教育费、检验费、外籍车辆及驾驶员收费、驾驶员考前培训费、驾驶员视力筛选检测费、驾驶员复杂反映判断检测费、驾驶员电脑肺功能检测费、驾驶员数字式心电图描绘分析、驾驶员操纵机能测试费、驾驶员动态视力检测费、车辆盗抢协查费(入户查询)、灭火器打号费、灭火器检测费、喷字号费、转入车辆检测费、转出车辆检测费、变更车辆检测费、报废车辆检测费、汽车尾气治理费。 (二)交通部门 技术合格证、长途营运线路有偿使用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新车入户综合性能检测费、年度等级评定检测费、二级维护检测费等)。 (三)城管部门 卫生证工本费

整顿取消的涉及汽车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现标准调整后标准备注 1治安联防集资公安240元/车年120元/车年 2机动车年度检测费公安65元/辆次 40元/辆次 汽车 30元/辆次 20元/辆次 摩托车 14元/辆次 10元/辆次 挂车 3计价器检定费45元/年次 25元/年次 4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费出租汽车1200元/车 600元/车年公司年 5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1%0.5%代交额 6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1%0.8%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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