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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3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县物价局: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071号)一文下发后,对我区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好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驾驶员的交通法规知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该文未明确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构成中理论教学和操作训练的收费比例,特别是理论教学中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与机械常识、车辆使用维护和道路运输管理知识的收费比例,致使各地在执行时受到影响。现依据驾驶员培训理论教学中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与机械常识、车辆使用维护和道路运输管理知识教育所占的学(课)时,重新明确有关收费比例(见附表),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的驾驶操作训练及其它内容仍按桂价费字[1999]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负有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职能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但对同一培训内容不允许重复培训。 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交通安全教育、机械常识和驾驶操作训练收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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