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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网上请车服务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铁路局:
你局《关于收取网上请示服务费的函》(沈铁多经函[2002]222号)收悉。开办网上请车服务业务,简化货物运物办理手续,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货主的负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利用铁路信息网开办货物运输网上请车业务,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为货主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二、网上请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暂定为每车2.00元。收费时按实际批准数量结算。 三、你局要加强网上请车服务的收费管理,并及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通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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