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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话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有关电话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电话信息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注册会计师考试查分项目暂与168、160信息台收费标准一致,即按每分钟2.00元执行。 二、你公司与电视台合作的互动点歌等信息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暂按每分钟2.00元执行。 三、与有关企业合作开展的有奖活动,其电话信息服务收费标准暂按每分钟2.00元执行。 四、开展以上项目的其它事宜应严格按省物价局吉省价房涉字[2000]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添加自动提示,搞好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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