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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进入乙类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安徽市场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2002]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物价局: 安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乙类药品增补品种已确定,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规定,“对各地增补进入乙类目录的药品价格,由各省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和程序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省物价局在经过认真调研、专家论证、企业座谈、和社会各界反复征求意见后,制定了第一批25种药品及不同规格品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次公布的价格为调整进入安徽省医保乙类目录部分药品安徽市场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略),此前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无论是本地企业生产的药品和进入安徽的外埠药品一律按此价格执行。今后我局将视市场运作情况,适时调整安徽市场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入的中成药规格和化学药品剂型及规格的地产品,请各市物价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继续上报省物价局,外埠产品由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商向省物价局上报,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价格。 三、省属医院药品招标采购中,由省物价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的同剂型、规格品价格的,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未达到的仍按原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各地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按上述原则执行。 四、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定价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和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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