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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4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的评审意见》(宁价费[2002]72号)和《关于宁德市自来水成本审核的补充意见》(宁价费[2002]82号)悉。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1.10元/吨调整为1.30元/吨; 二、商业用水价格由原1.30元/吨调整为1.80元/吨; 三、营业用水价格由原1.60元/吨调整为2.10元/吨; 四、工业用水价格仍维持1.30元/吨。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从2002年9月1日起用水开始执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除污水处理费外,不得向用户征收任何价外基金和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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