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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国税流[2002]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作为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应按发票上的价格依4%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其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价格×13%,其纳入财务核算的采购成本=发票上的价格—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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