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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管调发[2002]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电网内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9元。 此价格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电力部门应继续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进度。对暂未抄表到户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福利区),其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由各级物价部门按线损率不超过5%从严核定,暂计入物业管理成本费用中。 上述价格自2002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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