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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局关于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职工住房净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国税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2]2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职工住房净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扬国税发[2002]12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该企业按国家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损失29211389.92元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分期从税前扣除。具体期限由你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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