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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字号】 市国土房管发[2002]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意见》一文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应严格执行《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把关,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房屋上市交易,同时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2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和身份证; 4房屋买卖契约; 5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审核登记表、房屋转移过户申请书等表格。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办事程序及办事时限:共10个工作日(交费、领证除外),分别为: 1房屋所在地的区级交易所接件、出审,合格者转件至交易中心,共4个工作日; 2交易中心复审,合格者转件至产权产籍管理处,并将《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审核登记表》一份报至市局房改办备案,共2个工作日; 3产权产籍管理处备案、办证、通知交费和领证,共4个工作日; 4买卖双方到产权产籍处分别交纳土地收益金、手续服务费、登记费、契税及工本费。 四、各区交易所、交易中心、产权产籍管理处应按照上述要求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不得增设环节,不得超时办件,不得超标收费。 此复。 附: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审核登记表(略)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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