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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02]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府[2001]8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稳定生产能力,自主种植经营;取消定购任务,放开购销价格;规范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政府分级负责,确保粮食安全”的原则,在全市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现就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护基本农田面积,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农民自主种植经营 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取消指令性粮食生产计划,切实保护好13万公顷(195万亩)基本农田面积,确保全市粮食生产能力不低于72.15万吨。要依法保护基本农田,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决不允许擅自将基本农田改挖鱼塘和改种生产周期长的经济作物,更不允许改作非农用地。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农业局制定落实保护基本农田的具体措施。 二、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价格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明确统一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将原国家粮食定购计划17.25万吨(贸易粮)改为指导性收购计划,作为全市粮食总量平衡的参考依据,由市政府逐级下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市指导性粮食收购计划给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贷款资金支持。省规定,农业税(公粮)由实物税改按每50公斤稻谷45元折算为货币税分解到农户,由财税部门下达和征收。考虑到我市各区、县级市地区间的差异,农业税(公粮)征收形式改革后,各区、县级市在坚持省规定的原则下,具体征收办法由同级政府研究确定。 (二)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市物价局每年公布粮食生产成本提供价格指导。在特殊情况下,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调控市场。如市场粮价过低,必要时由市政府增加收购和储备,制定收购最低保护价,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扶持措施;如市场粮价过高,由市政府抛售储备粮,或制定销售最高限价,以保持粮价的稳定。有关政策措施,由市及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省的政策确定,由此而产生的补贴或亏损,由同级政府负担。粮食购销价格涉及粮食质量标准问题,从2002年1月1日起,粮食质量标准按1999年11月1日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后,军队粮油继续按国家和省原有关政策规定供应。 三、切实加强和规范粮食市场管理 我市是粮食主销区,常年依靠粮食进口和省内外调入,因此,加强和规范粮食市场管理工作很有必要。各级政府必须十分重视,把该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要根据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加入WTO的要求,重新修订《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7]第2号),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促进依法管理。坚持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允许具备一定注册资金、一定仓储条件和检测设备的各种经济主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任务。实行粮食加工、批发准入制度,推行粮食专业化经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商品;以经营其他商品为主的企业,不得兼营粮食收购、加工、批发业务。放活粮食零售,允许多种经济成份的主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从事粮食零售经营业务。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质监、物价、粮食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粮食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四、加大力度,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抓紧进行政企分开、转换机制、资产重组、减员增效等一系列改革。 (一)国有粮食企业要实行政企分开,将政府行为的政策性业务与企业行为的经营性业务彻底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竞争主体。政策性的粮食储备业务需要企业承担的,实行政府委托代理制,政府根据业务量大小给予包干费用或亏损补贴。受委托代理政策性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享受有关粮油税收优惠政策。未受委托代理政策性业务的粮食企业和粮食附营企业要全面走向市场,通过关停并转等多种形式重组和转制,逐步走向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综合性的规模经营。 (二)认真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资产明晰工作。按照产权明晰的原则,将从事经营性业务的资产和从事政策性业务的资产划分开来。其中市本级国有粮食企业从事政策性业务的资产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掌握,从事非政策性业务的资产仍由企业经营,划分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要理顺白云、黄埔、天河、芳村区的粮食行政管理关系,除了政策性业务仍由市本级管理外,将4区的粮食财务体制切块下放区一级管理。该项工作由市编办、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与各区政府协调解决。其余各区、县级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通过重组,培育和发展粮食购销骨干企业,使其成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载体和粮食购销的主渠道。粮食购销骨干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粮源生产基地,推广订单合同收购,创立企业的粮食品牌,实行产、购、加、销一条龙的规模经营。 (四)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对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和潜亏,进行全面审计清理,分清责任,按原有关政策进行消化;二是对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消化的财务挂账,若国家没有规定实行停息,则由省财政全额贴息;三是允许国有粮食企业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参照原市政府关闭国有企业的办法移交社保;四是允许国有粮食企业根据企业转制的需要对在职员工实行转变身份或经济性裁员;五是对国有粮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提前离岗退养人员的社保费和生活费、离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企业经营性亏损挂帐,可通过粮食企业自有资金、企业转制重组后国有资产退出部份的收益和闲置资产转让所得解决;六是上述做法和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区、县级市粮食部门或集团公司统筹规划,制定改革方案,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对企业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财政适当支持。 五、坚持和完善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安全 (一)继续实行对各区、县级市政府粮食工作责任制年终考评制度。考评指标改为保护基本农田面积、落实粮食储备、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确保辖区粮食总量平衡等4项。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粮食工作考评办法。各区、县级市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必须稳定,实行政企分开,确保粮食行政管理政令畅通。 (二)加强和完善粮食储备管理工作。省下达我市地方储备粮任务29万吨(贸易粮),其中市本级24.2万吨,番禺、花都、增城、从化4个区、县级市4.8万吨,必须保证落实。深化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对储备粮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承储。成立市储备粮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储备粮的招标承储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抓紧出台《广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实行垂直管理和委托代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储备体制改革。 (三)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省下达我市粮食风险基金1.55亿元,其中市本级1.105亿元,番禺、花都、增城、从化4个区、县级市0.445亿元,必须足额到位。粮食风险基金应当满足当年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利息、抛售价差亏损补贴和陈化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政府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或销售最高限价产生的亏损补贴等,不准挪作他用。 (四)抓紧抓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十五”期间,市、区、县级市政府每年要按原渠道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争取专项贴息贷款,用于市、区、县级市粮库建设、粮库维修改造和军粮供应网点建设,落实粮库建设作为公益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批发市场,政府重点规划、引导和扶持市、区、县级市一级的粮食批发市场,使之成为辐射全市、辐射珠江三角洲,能够形成地区价格的粮食集散地。 (五)建立粮食安全监控预警制度。各级粮食、物价部门要及时掌握市场粮食供求价格情况,完善采价、报价制度,定期分析市场动态,定期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和流通,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六)加强领导,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是我市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对我市各级政府粮食安全工作调控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政府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工作。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2002年度广州市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考评指标表 单位:万吨(折合贸易粮) ┌────────┬────┬────┬───┬───────────┬──┐ │单位│基本农田│储备规模│风险基│总量平衡│备注│ ││保护面积││金规模├───────────┤│ ││(万亩)││(万元)│││ │││││总销售┌───┬───┤│ ││││││本地收│省外采││ ││││││购指导│购和进││ ││││││计划│口││ ├────────┼────┼────┼───┼───┼───┼───┼──┤ │全市合计│195 │29│15500 │248.3│ 17.3│231 ││ ├──┬─────┼────┼────┼───┼───┼───┼───┼──┤ ││小计│23.3 │24.2 │11050 │191.3│ 1.1 │190.2││ │├─────┼────┼────┼───┼───┼───┼───┼──┤ ││白云区│19.9 │││││││ │市├─────┼────┼────┼───┼───┼───┼───┼──┤ │本│黄埔区│0.03 │││││││ │级├─────┼────┼────┼───┼───┼───┼───┼──┤ ││芳村区│0.55 │││││││ │├─────┼────┼────┼───┼───┼───┼───┼──┤ ││海珠区│0.58 │││││││ │├─────┼────┼────┼───┼───┼───┼───┼──┤ ││珠江管理区│2.24 │││││││ ├──┼─────┼────┼────┼───┼───┼───┼───┼──┤ ││小计│171.7│4.8│4450│57│16.2 │40.8 ││ │ 其 ├─────┼────┼────┼───┼───┼───┼───┼──┤ │ 余 │番禹区│63.3 │1.91 │1810│40.68│7.2│33.48││ │ 县 ├─────┼────┼────┼───┼───┼───┼───┼──┤ │ 区 │花都区│29.7 │1.13 │960 │5.51 │3.4│2.11 ││ │├─────┼────┼────┼───┼───┼───┼───┼──┤ ││从化市│30.5 │0.66 │450 │3.25 │1.6│1.65 ││ │├─────┼────┼────┼───┼───┼───┼───┼──┤ ││增城市│48.2 │1.1│1230│7.56 │4 │3.56 ││ └──┴─────┴────┴────┴───┴───┴───┴───┴──┘ 说明:市本级本地收购指导计划含白云区1万吨、珠江区0.1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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