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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清远市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2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清远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电价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清市价[2002]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利用地方电价差的空间,降低大工业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二、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附件:清远市电价价目表(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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