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电价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清市价[2002]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利用地方电价差的空间,降低大工业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二、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附件:清远市电价价目表(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