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转制原则
1.坚持统一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产权清晰和转换全民职工身份的原则;坚持企业转制与区域经济结构综合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不逃废债务的原则。
二、转制范围
2.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转制的企业外,全市中小企业(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均在5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在转制范围之内。
三、转制方式
3.合资合作。通过多种招商引资形式,促进中小企业与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组建合资企业。
4.产权出售。将中小企业整体出让给其他企业或自然人。
5.股份制。通过出售中小企业部分产权,吸纳其他企业、个人参资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6.规范破产。对于无产品、无市场、符合破产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此外,还可以使用其他符合规定的形式。
四、职工安置
7.解除职工原劳动关系。中小企业转制必须依法解除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按《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2]25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其中,对1986年9月30日前招收的职工或合同未满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给其经济补偿金。 其计算标准是:职工工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转制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无法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的,按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且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制企业按上述规定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8.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内债。转制企业要按规定严格核定拖欠职工的内债,在转制时偿还;对于不能一次性偿还的,须优先在两年内分期支付拖欠职工的“两险”,其他内债可由该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
五、转制程序
9.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及中小企业实际,并与市政府的总体转制安排相结合,制定转制工作实施细则及方案,统筹规划中小企业转制工作。
10.增加转制工作透明度。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拟公开出售的中小企业,在详细调查后,将基本情况及交易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和上市挂牌。另外,也可根据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组织议标转让。
11.审批转制方案。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转制方案及相关合同、协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中小企业转制履行必要程序和办理完备的手续。其中,中小企业转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指在册职工在300人以上的企业)或职工大会(指在册职工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讨论通过。企业转制方案由各区、县(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12.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各区、县(市)政府及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具有国家确认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所属拟转制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严格界定产权。
13.办理产权交割手续。转制企业持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的转制方案及相关要件,按照资产关系到我市或区、县(市)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办理交易合同,之后到市或区、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变更手续。
六、配套政策
14.中小企业产权或资产整体出售须采取公开竞价、招标的方式进行处置,交易价格可高于或低于评估价值,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10%以上出让时,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审批。
15.中小企业转制时,涉及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优先收购,并支付资金用于转制企业安置职工。转制时继续利用原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用土地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安置职工,不足部分可在履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用土地资产安置职工并免收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同时办理土地变更过户免收相关行政性收费。
16.中小企业转制时购买方为该企业内部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在3年内继续保持原土地使用方式。
17.中小企业转制履行土地出让手续后,如果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要补缴其由工业用地改为其它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额。
18.中小企业转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对经审定确定无收回可能的、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扣减50%,冲减企业资产总额,债权归转制后企业所有。拟转制企业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审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该企业资产中冲减。
19.中小企业转制中涉及产权出售的,允许购买方分期付款,但买卖双方须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其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付款不得低于50%。如不能按期支付,可以等量资产抵押,欠付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计付利息。购买方在付清价款之前,不能处置企业资产。
20.转制企业要妥善处理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问题。退休人员关系由其所在社区负责接收和管理,其发生的采暖费、医药费和统筹项目外等有关费用,可平均按10年标准计算,从该企业变现资产或资产中预留,由企业交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七、组织管理
21.加强组织领导。市经贸委负责具体指导全市中小企业转制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小企业转制工作负总责,并要成立中小企业转制的工作机构。
22.加强指导与协调。市经贸委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转制工作指导意见。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转制所涉及的收购对象、方式及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在相关审批和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对所属拟转制企业逐户进行诊断分析,帮助他们研究制定转制方案。
23.加强监督与管理。中小企业转制工作要本着“谁组织实施,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转制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沈政发[1997]15号)、《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沈政发[199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