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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2]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现对加强我省基层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6年我省提出建设文化大省目标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努力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城乡基层文化设施有了较大改善,群众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但也应当看到,我省基层文化建设总体上仍较薄弱,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文化生活比较贫乏;少数地方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抬头,腐朽思想蔓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滓泛起,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当前,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这是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三)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十五”期间,以社区和乡镇为重点,大力推进文化创新,全面加强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到“十五”期末,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每个社区和乡镇都有宣传文化机构”的目标。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面积一般均不少于2000平方米,乡镇宣传文化机构的场所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苏南及沿江经济发达地区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要达到一级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同时,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认真落实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任务。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要把支持苏北欠发达地区文化设施建设列为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目标。 (五)文化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并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建设重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有关规费给予减免。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时进行,重建的文化设施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标准,至少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六)切实抓好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完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必要的设备,并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文化设施,已经挤占、挪用的应予收回。因乡镇合并闲置的文化站资产要继续用于文化服务。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开放。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文化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三、不断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 (七)各级文化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活动。以创建文化先进、示范县(市)为龙头,全面推进文化带(长廊)、“知识工程”、“蒲公英计划”等社会文化重点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切实抓好阵地文化活动,定期向群众公布活动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增强吸引力。经常举办适合老年人和少年儿童参加的活动,为流动人口、弱势人群参加活动提供方便。适应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将学生文化艺术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全体公民文化艺术素质培养纳入人人享有文化服务的工作体系。 (八)积极繁荣社区文化。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文化广场等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发挥社区内各种专栏、板报的宣传教育作用。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鼓励社区组织群众文化表演团队。搞好群众性歌咏活动。坚持开展社区读书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社区。大力推进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带动社区文化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九)推进农村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特色艺术,继续发展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特色文化之乡、特色文化团队、特色文化家庭和特色文化明星。充分利用农闲时间、集市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开展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鼓励发展庭院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要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发挥作用,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要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文化小分队的作用,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法和新形式。积极推动文艺院团深入基层演出,对坚持常年深入基层演出并深受群众欢迎的院团,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力争实现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十)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要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积极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和开发现有图书、音像等文化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经济信息和文化服务。要从提高农民的阅读水平和质量入手,发展网络终端,普及网络应用知识,帮助农民提高致富本领,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一)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要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出发,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大市场运作力度,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强化对娱乐、音像、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十二)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依托省、市、县级文化机构,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文化机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的按时发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十三)加强乡镇宣传文化机构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30号)精神,加快整合乡镇文化站、广电站、基层党校等人力和设施资源,建立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乡镇宣传文化机构在文化方面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培训基层文化业务骨干,挖掘整理保护民间文化资源,管理乡镇文化市场,保护当地文物。乡镇宣传文化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负责文化工作。乡镇政府要将负责文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正常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四)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注意发挥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鼓励社区有文艺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辅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活动。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同等权利。 五、进一步增加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 (十五)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要求,确保文化事业经费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文化队伍教育培训等方面经费的投入。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至200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扶持老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省财政安排江苏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分两年支持省级分中心建设;在省基建经费中安排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2730万元,分四年扶持30个无馆舍或面积不达标的文化馆、图书馆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要加强对各项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切实抓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和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捐赠。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要把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通过政策扶持、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化产业发展的活力,支持和推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六、切实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的领导 (十七)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基层文化工作,切实解决基层文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列入县(市、区)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把基层文化发展成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八)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基层文化建设的合力。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各级宣传、教育、体育、财政、人事、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要主动关心和支持基层文化工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乡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以及创建双拥城和军民共建等活动结合起来,并列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核目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各自的文化阵地,精心组织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共同推进文化大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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