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劳保综发[2002]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有关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35元/人。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