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2]2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从2002年8月1日起取消税务登记证镜框费(叁拾元),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拾伍元)照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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