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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瓜粉和红薯粉丝是否为农业产品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榕国税发[2002]3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罗源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瓜粉和红薯粉丝是否农业产品的请示》(罗国税发[2002]120号)收悉。关于地瓜粉(即薯粉)是否农业产品问题,我局《关于薯粉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榕国税流[2001]519号)已明确薯粉属于农业产品;关于红薯粉丝是否农业产品问题,经了解其生产工艺等情况后确认属于副食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对属于农业产品的“粮食”的界定,即“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红薯粉丝不属于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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