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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子回单柜使用服务费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郑价函[2002]1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向银行对公客户收取电子回单柜使用费的请示(工银豫营发[2002]57号)收悉。你部为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安装了智勇卡电子回单柜管理设备,方便了客户自行提取回单、帐目信息查询等业务。我局在调查研究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报请省计委批准,在坚持客户自愿的前提下,同意你部对自愿使用电子回单柜的对公客户收取10元/月的电子回单柜使用费。开展电子回单柜服务的网点应同时提供回单人工鉴收服务,由客户自愿选择服务方式,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电子回单服务。 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你部应将经营状况,收入等资料报我局重新核定正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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