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抓好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粮食财务亏损挂帐问题
(一)对1998年5月31日前经审计核实认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余额,以及粮食购销企业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继续按原定政策处理。
(二)对1998年6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财务亏损,按照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清理核实和消化处理。
(三)2002年3月31日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粮权所属和有关政策批准处理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含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经清理核实后转入挂帐处理,本金由同级财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其他资金分期消化,挂帐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二、关于定购粮和保护价粮老库存问题
对2002年3月31日前的老库存粮食,按粮权分年度有计划地进行处理。具体办法是:
(一)锁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2年3月31日前定购粮和保护价粮食库存。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销售处理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老库存,因销售处理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同级政府和财政承诺后,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挂帐,挂帐的本金由同级财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其他资金优先分期归还,挂帐本金所发生的利息按季用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归还。
(三)陈化粮处置待中央政策和计划下达后,各地按规定积极组织处理。陈化粮处理须由省、市两级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拍卖,没有粮食批发市场或不具备竞价拍卖条件的市州,可委托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或邻近的市级粮食批发市场拍卖。
暂未处理的定购价和保护价老库存粮,仍按现行政策对所发生的费用和利息实行补贴。
三、关于保护性生产补贴问题
对常德、岳阳、益阳、衡阳4市的晚稻保护性生产补贴,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2]5号文件确定的原则执行。省补助部分按4市前3年晚稻平均实种面积,由省财政适当追加补贴,暂定1年。具体补贴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四、关于粮食收购资金问题
今年是我省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第一年,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农民“卖粮难”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要及时与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衔接收购资金,落实好贷款责任,确保收购资金不被挪作他用,按时足额归还,同时要尽力筹措自有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完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办法,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申请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的评定,主动办理贷款的有效资产抵押担保手续。暂未办理有效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必须尽快办妥。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把握信贷条件,采取边贷边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办法进行。对信用等级较低、经营效益较差的企业,要积极进行改组改制,努力创造贷款条件争取信贷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先支后收出现收购费用不足需垫付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当提供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并从当年粮食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中足额收回。对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粮食购销经营出现重大亏损、影响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将给予信贷制裁。粮食收购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不得强迫企业按政府定价代征代扣农业税。
五、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问题
(一)调整企业布局,抓好企业改组改制。要按照经济区域和购销业务量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独立核算的企业要压缩30%以上。可以县为单位或按经济区划,以产权或经济关系为纽带,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可将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应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成股份制企业。对山区、库区、边远地区在统筹布局、保留必要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基础上,对分散、规模小的企业,可以通过兼并、租赁、拍卖等方式,逐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序列。
(二)发展产业化经营,壮大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饲料生产、食品加工、粮食零售、种养业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经济联合,开展产业化经营,向贸工农一体化方向发展,通过订单收购,形成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格局。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大中型骨干加工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中小型附营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出售、拍卖、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实行经济补偿,搞好减员分流。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粮食企业要按照经营业务量和正常赢利水平,合理定岗定员。对企业现有职工实行“先全员下岗、后竞聘上岗”,对竞聘上岗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下岗后未被聘用的职工,要有妥善的安置方案,在结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历史欠帐之后,依法有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生活安置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在领取经济补偿金之后,可享受失业保险;领取一次性生活安置费的职工,视同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对职工应得的补偿金,可一次性付清,也可经职工同意后转为个人股份。
(四)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从2002至2004年,省将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水淹地区的粮食特困企业补助资金,安排用于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的补助支出。市州县财政也要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改制。对国有粮食企业出售自有公房所得的资金,在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要按省定优惠政策掌握;国有粮食企业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对关闭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国土部门组织招标出让,变现资金进入专户,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优惠收取。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计综合[2002]6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要求,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以粮食部门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要限期归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