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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未出售房改房不得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2]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彭州市国土局向未进入二级市场房改房所有者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请示(成价检(2002)1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国家现行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未进入二级市场,由职工个人居住,房改房原出售单位和职工均不交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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