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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调福州市煤气公司管道混合气工商用气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4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下调福州市煤气公司管道混合气工商用气价格的请示》(榕价商字[2002]40号)悉。根据液化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为降低工商企业用气成本,鼓励工商企业多用气,提高煤气供应企业设备利用率,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福州市煤气公司管道混合气工商用气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下调福州市煤气公司管道混合气工商用气价格,其中:工业混合气价格由每立方米4.20元下调为3.80元;营业用混合气价格由每立方米4.80元下调为4.20元。 二、本批复下调的价格从2002年8月份的用气量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局将根据市场液化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工商用气价格。 三、民用混合气价格仍按每立方米3.6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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