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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人解缴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市区城市房屋维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建设部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解缴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实施动迁前,拆迁人应按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乘以钢混二等结构住房重置价的12%向拆迁单位解缴维修资金,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维修资金。 2002年的钢混二等结构住房重置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元。钢混二等结构住房重置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每年调整一次。 二、拆迁单位收到拆迁人解缴的维修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缴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海曙、江东、江北区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发文明确。 四、镇海、北仑、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人解缴维修资金的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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