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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2002]7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椰都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认定,具有在我省开展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评估的资格,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司按照《海南省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我省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等级进行评估,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具体标准为:按被评估企业资产总额的0.01%计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跟踪评估的不再收费,年度重新评估的按初次评估收费额的50%计收。 二、你公司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不得借助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你公司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财务制度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期满后请将执行情况报告我局,以便核定正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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