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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第四热力供暖公司蒸汽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沈价发[2002]1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市第四热力供暖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蒸汽使用价格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公司夏季售热量小,使蒸汽生产成本上升,同时考虑热用户意见,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供喜来登饭店的蒸汽价格在夏季(每年4月至10月)由130.50元/吨调整到136.50元/吨。其他时间仍执行130.50元/吨价格不变。 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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