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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科技厅“项目评估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价费函[2002]116号 苏财综[2002]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项目评估费”收费标准的函》(苏科计[2002]256号)悉。为进一步规范项目评估费收取行为,减轻有关单位负担,现同意将项目评估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般科技计划项目每个不超过300元,高技术、攻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个不超过500元。取消原按项目投资额1‰—3‰收取项目评估费的规定。 项目评估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 接文后,请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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