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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3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287号)和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请示》精神,现就降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天竺站车辆通行费标准,小车通行费由现行每车次15元降为10元,其他车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具体标准见附件1)。匝道口收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统一车型划分标准。为便于管理和监督,调整现行机场高速路车型划分标准,执行全市统一车型划分标准(车型划分见附件2)。 三、出台时间。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新收费标准和车型划分标准。 四、出台前的准备工作。由北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一是做好正面宣传,选择适当的时机对外公告和向媒体披露;二是认真测算调价后收益情况,减利影响最大限度地由企业内部消化解决,维护股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三是做好与调价直接相关的明码标价、计算机计费系统调整、票务等准备工作。 附件:1、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略) 2、车型划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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