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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哈地税发[2002]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对即将使用该种发票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掌握其用票数量,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并于10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辖区范围内使用该种发票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下一年度的用票数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该种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方面的管理与其它种类的普通发票相同、凭发票领购簿在各单位发票窗口领购即可。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略)
200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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