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体改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试行)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试行)的意见
(省监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体改办、省国 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二00二年七月四日)
省纪委第二次全会和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年要建立健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为了加强对四项制度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经研究决定,对上述四项工作实行事前向监察机关告知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将监督关口前移的重要内容,是事前监督的有效措施,对优化投资及经营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
二、告知项目的范围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当招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三、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实施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招标(交易)的形式、时间、地点等。项目业主单位在发出项目招标(交易)信息前,应填报《招标(交易)项目情况告知书》,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达本级监察机关。其中,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先送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先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四、加强对告知项目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得到告知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单位相关监察部门,要对本系统、本单位告知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违反告知制度的举报或投诉,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责令整改和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直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情况告知书
┌────────┬─────┬──────────┬────┬───────┐
│出让单位│││姓名││
│及性质││主要│││
├────────┼─────┤├────┼───────┤
│地块名称││负责人│联系││
│位置│││电话││
├────────┼─────┼──────────┼────┴───────┤
│土地面积││土地││
│(平方米)││现状││
├────────┼─────┼──────────┼────────────┤
│││土地使用││
│规划用途││││
│││年限││
├────────┼─────┼──────────┼────────────┤
│拟出让││评估价格││
│价格(万元)││(万元)││
├────────┼─────┼──────────┼────────────┤
│出让方式││评估机构││
├────────┼─────┴──────────┴────────────┤
│交易││
│时间地点││
├────────┼─────┬──────────┬────────────┤
│出让││出让单位经办人││
│代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
│对申请土地││
│使用权人││
│的要求││
├────────┼─────────────────────────────┤
│需要说明││
│的其他││
│情况││
├────────┴───┬─────────────────────────┤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
│││
│││
│ (公章) │(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收人:│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监察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留存。
附件二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情况告知书
┌───────┬──────────────┬───────┬──────┬──┐
│建设单位及性质││ 建设单位 │姓名││
├───────┼──────────────┤主要负责人├──────┼──┤
│工程名称及性质│││联系电话││
├───────┼─────┬────────┼───────┴──────┴──┤
│总投资││资金││
│(万元)││来源、性质││
├───────┼─────┼────────┼─────────────────┤
│建设内容││工程建设││
│││地点││
├───────┼─────┼────────┼─────────────────┤
│是否属国家或││对投标人││
│省重点工程││资质要求││
├───────┼─────┼────────┼─────────────────┤
│招标方式││招标工程││
│及依据││ 标段数 ││
├───────┼─────┼────────┼─────────────────┤
│拟自行招标或││ 拟委托招标代 ││
│委托代理招标││理机构名称││
├───────┼─────┼────────┼─────────────────┤
│开标拟定││工程预定开││
│时间、地点││ 工、竣工日期 ││
├───────┼─────┴────────┼───────┬─────────┤
│具备招标││建设单位││
│条件情况││经办人及││
│││联系电话││
├───────┼──────────────┴───────┴─────────┤
│需要说明的││
│其他情况││
├───────┴───┬─────────────┬──────────────┤
│建设单位│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
││││
│ (公章) │(公章)│ (公章) │
││││
│主要负责人:│签收人:│签收人:│
││││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监察机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建设单位留存。
附件三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告知书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主要│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负责人│││
├────────┼──────────────┤├─────┼───┤
│项目名称及用途│││联系电话││
├────────┼──────┬───────┼────┴─────┴───┤
│ 采购标的 ││资金来源、性质││
│金额(万元)││││
├────────┼──────┼───────┼──────────────┤
│对标的物的要求││对供应商的资质││
│││要求││
├────────┼──────┴───────┴──────────────┤
│交易拟定的││
│时间、地点││
├────────┼────────┬─────┬──────────────┤
│采购││经办人及││
│方式││联系电话││
├────────┼────────┴─────┴──────────────┤
│需要说明的││
│其他情况││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
││││
││││
│(公章)│(公章)│(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收人:│签收人:│
││││
││││
│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监察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留存。
附件四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情况告知书
┌──────┬──────────────┬─────┬─────┬────┐
│产权单位││ 主要 │姓名││
│及性质││ 负责人 │││
├──────┼──────────────┤├─────┼────┤
│产权名称│││联系电话││
│及性质│││││
├──────┼───┬──────────┼─────┴─────┴────┤
│产权评估││产权价格││
│价格(万元)││评估机构││
├──────┼───┼──────────┼────────────────┤
│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地点││
├──────┼───┴──────────┼───────┬────────┤
│出让││出让单位││
│代理机构││经办人及││
│││联系电话││
├──────┼──────────────┴───────┴────────┤
│对受让人││
│的要求││
├──────┼───────────────────────────────┤
│需要说明││
│的其他情况││
├──────┴────────┬──────────────────────┤
│产权出让单位│监察机关│
│││
│││
│ (公章) │ (公章) │
│主要负责人:│签收人:│
│││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监察机关、产权出让单位留存。